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事程序,加强学校印信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信中的“印”包括重庆科技大学党委、行政用章及刊有“重庆科技大学”字样的钢印,校领导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的签字章、方章,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行政、全团组织用章,校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印章,学校同意各二级单位开展专项工作而使用的财务专用章、科研合同专用章等业务专用印章。“信”包括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和证明函。
第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介绍信及证明函是学校对外联系工作、商洽事务派出人员持有的凭证。学校各级各类印信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依法依规使用。代表学校对外履行法定权责的印章为冠名“重庆科技大学”的行政印章、法人代表签字章、财务管理专用章、科研合同专用章,其他各级各类印章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代表学校对外履行法定权责。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更换与废止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含钢印)。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二级单位,应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文件,党政办公室初审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到市公安局定点单位刻制。
第五条 新刻制的印章经学校党政办公室验印留模,在签订印章管理使用责任书后方可启用。
第六条 因印章陈旧、损坏、遗失等需更换新印章的二级单位,应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说明更换印章原由,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七条 因机构撤销等原因需废止印章的二级单位,应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文件,连同作废印章一并交回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移交市公安局存档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具体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重庆科技大学党委用章、行政用章、刊有“重庆科技大学”字样的钢印以及授权党政办公室保管的校领导签字章、方章的管理和使用。各二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党组织、行政、群团组织印章以及学校授权的业务专用章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要对用印事由、用印日期、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登记情况应妥善保管、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未经批准,印章管理人不得将印章交付他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印章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应在用印现场。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公外出,应将印章临时移交领导指定的专人代管,不得影响公务。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印章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本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责任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原则上通过网上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保管的印章,根据内容按权限进行使用审批。二级单位保管的印章,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使用审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开具在职证明、工资证明、人事关系证明、办理工作证需学校用印的,经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同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教职工开具房屋、固定资产证明需学校用印的,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同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教研教改项目报送需学校用印的,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使用学校印章申请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报送、专利立项审批(转让)、协会(学会)入会等需学校用印的,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使用学校印章申请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公函,上报的材料、报表,签订的合同、协议、契约,开立银行账户、更换、办理营业执照和业务往来的文件等需要学校用印的,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使用学校印章申请书,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毕业证、结业证、学生证、聘任证书等需学校用印的,经相关职能部门造册、负责人审核同意,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党政办公室负责核对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含领导干部)办理因公、因私出国手续等需学校用印的,按照学校明确的相应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由相应领导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党政办公室保管的学校校领导方章的,由党政办公室审批;申请使用党政办公室保管的学校校领导签字章的,经党政办公室审核,由校领导本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二级单位印章的,申请人填写使用印章申请书,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文件、材料、报表等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印章应加盖在单位落款和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重要材料、合作协议等,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证明函、空白表格、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 介绍信、证明函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介绍信、证明函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开具的介绍信、证明函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二级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证明函由各二级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应对介绍信、证明函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为非本校人员开具介绍信、证明函。
第二十八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函应填写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条 介绍信、证明函应有编号并加盖骑缝章,存根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介绍信、证明函开具后如未使用应予交回,由介绍信、证明函管理人员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介绍信、证明函使用人如不慎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涉及重要事项的应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于出差、调研、学生实习、就业等一般事项,需以学校名义开具介绍信、证明函的,申请人填写介绍信或证明函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党政办公室审批。
(二)属于学校合作发展等重大事项,需以学校名义开具介绍信、证明函的,填写介绍信或证明函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审批。
(三)以二级单位名义开具的介绍信、证明函,申请人填写介绍信或证明函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印信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印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印信具体管理和使用人员是印信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信,不得伪造印信。未按本规定刻制、启用、管理、使用印章或违反本规定开具和使用介绍信、证明函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领导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学校损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赛事组委会等其他组织机构因工作需要需学校或二级单位代章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如出现本规定未提及的印章使用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提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