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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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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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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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科技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是学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法人身份证指依法代表重庆科技大学事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明。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学校《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应当对学校《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损毁或涂污。

第六条党政办公室每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年检工作,若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党政办公室应当如实做好《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使用情况的登记、统计、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使用及申请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人证书》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办理下述手续: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用于申报科研项目、学校财务部门开立账户、招投标等事项。

第十条《法人证书》和法人身份证一般不提供原件。如需借用正副本原件或法人身份证原件,需办理申请手续,经申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审批。经批准借用后一般应于当日归还。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学校《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办理申请手续,经申请人单位负责人初审、党政办公室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党政办公室应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提出的使用申请认真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法人证书》和法人身份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证件,如破损或遗失,追究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

(一)借用事由不符合使用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违反本规定使用证件,情节较轻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学校损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