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建设,优化内部治理体系,激励学校各二级单位干事创业、促进发展,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学校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综合改革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评价、目标导向、激励担当、结果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及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第四条 学校对内设二级机构考核分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教学科研机构、附属机构三类进行。根据实际状况,可调整二级机构的考核分类。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考核分为领导干部、普通教职工等进行。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考核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及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上级对学校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研究决定考核工作顶层设计与制度性规范,审核考核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办公室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汇总提交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别实施的运行机制。党政办公室是考核工作总牵头单位。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定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的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学院(部)、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制定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教务处、科技处负责制定二级虚体教学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附属机构的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内设二级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成立考核工作组,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并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部(处)务会等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学校实施分类考核,各考核牵头单位制订考核指标时应坚持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增量考核和存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重点目标任务考核与常规工作考核相结合、共性考核与差异化考核相结合,注重代表性成果的体现。
第十一条 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重点任务落实、日常运行、党建工作、服务满意度、改革发展与创新贡献等方面。重点考核其承担的学校事业改革发展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年度目标考核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学校“四会一要”(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校级专题会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相关决议、学校各类专项改革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等。不同单位具体考核内容可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与工作性质差异确定。
第十二条 学院(部)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其事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及党建工作成绩等方面,重点从党建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科研工作、学生工作、人事师资、合作与交流和其他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突出各指标增量情况并兼顾单位定位,突出考核效率、效益、质量。二级虚体教学科研机构考核的指标由教务处和科技处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附属机构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其经营目标的实现、业务增量、经营利润和对学校的贡献值。
第十四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五条 对教职工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要强化对教师岗位人员师德师风、教育教学业绩、科研以及成果转化、公共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考核力度。
第十六条 各考核牵头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并可根据学校每年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考核周期及方式
第十七条 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的考核按自然年度实施,采取实绩考核、创新发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附属机构的考核原则上按自然年度实施,也可按学校与其签订合同约定的周期进行。
第十九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构成。
第二十条 对教职工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是年度考核的重要构成。年度考核依据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聘期考核是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关系的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时段考核。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决定,考核工作办公室制订工作方案并发布通知,各考核牵头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对象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考核牵头单位主要结合平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办公室汇总各牵头单位初定的考核结果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的考核结果可设置一等、二等、三等及进步奖等。
第二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教职工聘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各类考核结果作为资源配置、绩效分配、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考核结果是评价部门建设成绩和调整部门相关负责人的相关依据。教学科研机构考核结果是评价班子建设效果和调整班子成员的相关依据。附属机构的考核结果是确定学校对其增加或者削减投入、加大或者减少奖励力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是干部提拔、使用或调整岗位的相关依据。教职工考核结果是教职工岗位竞聘、职称晋升、评奖评优、工资晋级以及续聘、解聘的相关依据。处级领导干部、教职工考核结果的运用分别依据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等执行。
第八章 考核异议与复核
第三十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学校公示期内向考核工作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依据考核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复核,在学校公示期内作出复核决定,将复核决定提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给申请复核对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类考核实施办法及相关细则均应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附属机构及二级虚体教学科研机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人员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考核程序及方式,规范高效地完成各类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庆科技大学学院(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重庆科技大学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3.重庆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4.重庆科技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
重庆科技大学
学院(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年度考核工作的目标导向、驱动引领、奖惩激励作用,推动学院(部)更好更快发展,持续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科技大学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部)年度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分类考核、简便易行的原则,考核中要注重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增量考核与存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重点目标任务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共性考核与差异化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部)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学院(部)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学院(部)年度考核主要采用实绩考核和校领导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绩考核按党建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科研工作、学生工作、人事师资、合作与交流和其他工作八个模块进行考核,分别由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考核牵头部门分别制定相关实绩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的制定要坚持目标考核导向,体现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改革发展相关要求,要根据各学院(部)的职责定位和不同特点,合理分解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考核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考核计分方法
第七条 学院(部)年度考核总得分、实绩考核得分和校领导综合测评得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八条 学院(部)年度考核总得分为实绩考核得分(占90%)和校领导综合测评得分(占10%)之和。
第九条 校领导综合测评得分为主要校领导综合测评得分(占50%)和其他校领导综合测评得分(占50%)之和。
第十条 校领导综合测评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选项,各选项分别按95分、85分、75分、55分计算校领导综合测评得分。
第十一条 学院(部)实绩考核得分为党建工作(占15%)、本科教学工作(占30%)、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占10%)、科研工作(占16%)、学生工作(占11%)、人事师资(占9%)、合作与交流(占3%)和其他工作(占6%)得分之和。
第十二条 实绩考核中,定性考核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各评价等次分别按0.95、0.85、0.75、0.55的比例计算所在指标实绩得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部)年度考核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每年底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发布考核通知,学院(部)向党委组织部提供考核相关材料。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部)进行实绩考核,将考核等级及得分或扣分情况报送至党委组织部。校领导对学院(部)年度工作进行综合测评。
(三)党委组织部根据实绩考核结果及校领导综合测评结果计算考核得分,并征求学校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考核工作办公室。
(四)考核工作办公室报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向全校教职工公示学院(部)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满,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后,行文公布。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运用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学院(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申请复核单位。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以年度考核总得分为主要依据,按照工科学院和非工科学院(部)两个序列分别确定学院(部)年度考核排名。
第十六条 考核总得分分别排在两个序列前20%(含)的学院(部),原则上评定为一等奖;考核总得分分别排在两个序列前20%~50%(含)的学院(部),原则上评定为二等奖;其余学院(部),原则上评定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学院(部)考核结果,与单位年终绩效奖励分配挂钩。考核为一、二、三等的学院(部),学校将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第十八条 设置考核进步奖。年度考核总得分排名在上一年度基础上进步达到3名(含)以上的学院(部),原则上学校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第十九条 考核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院(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含调整离开)和相关教职工责任人不再给予考核等次绩效奖励。
(一)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
(二)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三)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受到查处的;
(四)发生责任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五)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给学校资金、资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师德师风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
(七)发生违反保密纪律行为的;
(八)发生违反外事纪律行为的;
(九)出现一级教学事故,或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第二十条 学院(部)应针对年度考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找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持续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重庆科技大学
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机关教辅部门考核工作,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推动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重庆科技大学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机关教辅部门范畴考核的单位。
第三条 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引领、突出重点,分头考核、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由党建工作考核、重点任务考核、校领导综合考评和服务满意度测评四个部分组成。
1.党建工作考核(15分)。主要考核基层党组织建设、宣传思想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由党委组织部、机关党总支牵头组织考核。
2.重点任务考核(55分)。主要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四会一要”(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校级专题会及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要点)决策及任务落实情况。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考核。
3.校领导综合考评(20分)。主要考核部门团队建设、能力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及部门对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贡献。校领导结合各单位工作总结、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其中,主要领导考评占50%,其他校领导占50%。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
4.服务满意度测评(10分)。主要考核机关教辅部门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等。其中,教学科研单位测评占50%,教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测评占50%。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条 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性考核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评价等次,各评价等次分别按照0.95、0.85、0.75、0.55的比例计算所在指标得分。定量考核由各相关考核部门打出具体量化得分。校领导考评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选项,各选项分别按照95分、85分、75分、55分计算得分。
第七条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出现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点名批评、学校通报批评的,每次从考核得分中扣1分。由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发布考核通知,各机关教辅部门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评。
(二)组织开展考核。各相关考核部门对归口工作进行考核,并向考核牵头部门提交赋分情况。
(三)提出初步考核结果。党政办公室汇总考核牵头部门所提供的考核成绩,在征求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
(四)形成最终考核结果。考核工作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批,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五)公示考核结果。向全校教职工公示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满,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后行文公布。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运用考核结果。
第九条 机关教辅部门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申请复核单位。
第四章 考核等次确定及运用
第十条 以年度考核总得分为主要依据,按照分数高低对机关教辅部门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总得分排名前20%(含)的机关教辅部门,原则上评定为一等;考核总得分排在前21%~50%(含)的机关教辅部门,原则上评定为二等;其余机关教辅部门原则上评定为三等。
第十二条 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与单位年终绩效奖励分配挂钩。年度考核为第一、二、三等次的单位,学校按一定标准给予相应等次奖励。
第十三条 机关教辅部门年度考核设置进步奖。总得分排名在上一年度基础上进步达到5名(含)以上的,学校给予相应等次奖励。
第十四条 排名进入考核第一、二、三等次范围,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机关教辅部门班子负责人(含调整离开)和相关教职工责任人不给予相应考核等次绩效奖励。
(一)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方面发生严重问题;
(二)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
(三)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受到查处;
(四)师德师风方面发生严重问题;
(五)发生责任性安全稳定事故;
(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给学校资金、资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失;
(七)发生违反保密纪律行为;
(八)发生违反外事纪律行为。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针对年度考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找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服务与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对象的性质和特点,考核对象的名称或类别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情形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机关部门年度考核校领导测评表
2.机关教辅部门服务满意度测评表(教学科研单位填写)
3.机关教辅部门服务满意度测评表(教授代表、民主党派
代表、教代会代表填写)
附件3
重庆科技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干部,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处级领导干部,充分调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重庆科技大学考核管理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简便易行,分类排名、激励发展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以及爱生、爱岗、爱校的表现情况,突出政治性、思想性、示范性。
(二)能:主要考核工作谋划、策划能力、业务行为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水平等情况,突出组织力、协调力、执行力。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开拓进取行为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突出积极性、主动性、进取心。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突出成效性、创新性、贡献度。
(五)廉:主要考核个人廉洁自律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廉政职责的行为情况,突出自律性、他律性、政策性。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和实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包括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校领导综合测评。副职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包括群众满意度测评、分管(联系)校领导综合测评和所在部门(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处级领导测评。
第八条 机关教辅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以所在部门(单位)年度考核情况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 学院(部)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以本人分管工作实绩考核情况为主要依据,非本人分管工作的实绩考核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折算计分。个人分管2项及以上工作的,分管工作单项实绩得分按百分制换算后取平均数计入个人分管工作实绩得分。
第三章 考核计分方法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总得分、民主测评得分和实绩考核得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一条 机关教辅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总得分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机关教辅部门(单位)正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总得分为个人实绩考核得分(占75%)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5%)之和。其中,个人民主测评得分为群众测评得分(占40%)和全体校领导测评得分(占60%)之和。
其中,正职处级领导干部(党总支书记除外)个人实绩考核得分为所在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得分。专职党总支书记个人实绩考核得分为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占70%)和所在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党建工作除外,占30%)之和。兼职党总支书记个人实绩考核得分为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占50%)和所在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党建工作除外,占50%)之和。
(二)机关教辅部门(单位)副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总得分为个人实绩考核得分(占60%)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40%)之和。其中,个人民主测评得分为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占40%)、分管校领导测评得分(占40%)和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处级领导测评得分(占20%)之和。
其中,副职处级领导干部(党总支副书记除外)个人实绩考核得分为所在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得分。专职党总支副书记个人实绩考核得分为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占70%)和所在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党建工作除外,占30%)之和。兼职党总支副书记个人实绩考核得分为党建工作考核得分(占50%)和所在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党建工作除外,占50%)之和。
第十二条 学院(部)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总得分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学院(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总得分为个人实绩考核得分(占80%)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之和。其中,个人实绩考核得分为本人分管工作实绩考核得分(占70%)和非本人分管工作实绩考核得分(占30%)之和, 本人分管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各学院(部)实际情况确定;个人民主测评得分为群众测评得分(占40%)、全体校领导测评得分(占60%)之和。
(二)学院(部)副职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总得分为个人实绩考核得分(占70%)和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之和。其中,个人实绩考核得分为本人分管工作实绩考核得分(占70%)和非本人分管工作实绩考核得分(占30%)之和, 本人分管工作根据各学院(部)实际情况确定;个人民主测评得分为群众测评得分(占40%)、联系校领导测评得分(占40%)和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处级领导测评得分(占20%)之和。
第十三条 对因受到党纪、行政处分而导致所在部门(单位)考核扣分的处级领导干部,其个人实绩得分按所在部门(单位)考核扣分后的得分进行计算,所在部门(单位)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得分按所在部门(单位)考核扣分前的得分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选项,各选项分别按95分、85分、75分、55分计算民主测评得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程序
(一)每年底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发布考核通知,处级领导干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召开述职测评会,学院(部)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离退休工作处、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师范学院、自考办)等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述职述廉,机关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向所在党支部全体教职工进行述职述廉,述职完成后教职工开展民主测评。相关领导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三)党委组织部在征求学校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意见后,根据二级单位考核结果及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计算考核得分,报考核工作办公室。
(四)考核工作办公室报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向全校公示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满,考核结果行文公布。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运用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总得分按机关正职、工科学院正职、非工科学院(部)正职、机关副职、工科学院副职、非工科学院(部)副职6个序列分别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 以各序列考核总得分为主要依据确定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优秀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学校下达的指标。
第二十条 对于在附属机构、虚体机构兼职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应结合兼职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级领导干部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外事等工作发生严重问题的;
(二)因个人工作失职给单位资金、资产、声誉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个人受到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四)根据教育综合改革要求,发生教学事故的、未按照规定完成听课任务或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未被评价为“好”的党总支书记,其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总得分在60分以下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级领导干部当年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达到履行岗位责任要求的;
(二)因个人分管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给单位资金、资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应当考核为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总得分在70分及以上但未考核为优秀,且无不合格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且无不合格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学校对其进行约谈,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病假累计达到考核年度6个月及以上,或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培训、脱产进修等达到考核年度6个月及以上,或当年退休的处级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给出评语及建议考核等次,经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挂职干部的考核根据干部挂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调整转岗、奖惩激励等的重要依据,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针对年度考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找,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持续全面提升工作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
重庆科技大学
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教职工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教育评价改革系列文件等精神,按照《重庆科技大学章程》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结果运用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内容,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各单位按照要求成立教职工考核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第六条 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市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第八条 普通教职工的考核由所在单位(部门)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方式
(一)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选聘、调入、重新录用、转业、复员人员参加正常考核,其来校工作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由学校派出驻外、挂职、援疆、援藏、乡村振兴等的教职工,在校外工作期间由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由学校派出进修、学习、培训以及同意借调的教职工,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派出期间的相关情况,由派往或借调接收单位提供。
(五)校内调动或岗位调整的教职工,由现工作单位结合原单位或原岗位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六)当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6月30日(含)前离退休(经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7月1日(含)以后离退休的可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七)因病假、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教职工不参加考核。因工(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予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第十条 受行政和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
(一)年度内受行政或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依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其在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教职工的政治素养和思想品行,考核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考核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情况,考核师德师风、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考核遵守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的情况,考核爱生、爱岗、爱校方面的情况,突出政治性、思想性、责任心。
能:主要考核所在岗位所需的业务技术水平、所在部门或岗位的管理服务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的运用发挥,岗位所需业务技能的提高和业务知识更新等情况,突出业务性、技能性、革新性。
勤: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责任感,考核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爱岗敬业的情况,参加所在单位或党支部、教职工会议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公共活动的情况,考核团结协作、任劳任怨、敢于担当、善于革新、勇于创新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突出积极性、主动性、进取心。
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对学校做出的贡献、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服务成效的情况,以及在完成专业知识、技能传授的同时,开展“三全育人”相关工作的成效,突出成效性、创新性、贡献度。
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突出自律性、他律性、政策性。
第十二条 在全面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各类人员的考核应以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分类进行,根据所聘岗位性质的不同,具体考核内容上应有所侧重。
(一)教学科研人员。侧重考核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教学改革、成果推广、创新能力和“三全育人”方面的贡献。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服务能力、服务行为、工作效率和用专业知识、技能解决学校发展面临问题的能力,以及在“三全育人”方面的贡献。
(三)管理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奉献精神、责任行为、工作效率、管理能力、服务水准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三全育人”方面的贡献。
(四)工勤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水准、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情况, 以及在“三全育人”方面的贡献。
第四章 考核等次及标准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新进人员根据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还在试用期内的考核不定等。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由学校按照当年上级部门核定数量分配。
第十四条 不同考核等次的标准
(一)考核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师德师风好;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二)考核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师德师风好;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三)考核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师德师风、工作作风表现一般的;
2.基本完成本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业绩欠佳的;
3.发生1次一级教学事故或2次以上教学事故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服务水平较低,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的;
6.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推进,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7.未经批准离校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或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超过6次的;
8.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24次的;
9.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四)考核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师德、学术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2.受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处理而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3.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不努力,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4.应参加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提醒、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5.责任心不强,出现2次一级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形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经群众反映并经查实的;
6.未经批准离校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超过10次的;
7.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40次的;
8.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国家政策法规的;
9.参加非法组织,宣扬封建迷信、歪理邪说等的;
10.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告诫期内仍表现不好的;
11.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五)考核不定等
新来校工作的教职工,根据其学校签订的协议时间,凡属于试用期内的,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撰写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被考核人在本单位述职(人数较多的单位可分组进行),并进行民主测评。
(三)各单位考核工作组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以正式文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
(五)各单位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签字。
(六)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同等条件下,优秀等次应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和反馈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等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岗位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具有续聘、晋升晋级、享受相应待遇及参加进修培训等的资格。年度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工资的发放相联系,具体办法按上级和学校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在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高职低聘等处理。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教职工,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各二级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人员的管理和帮扶。
第七章 考核纪律和异议复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发生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有亲属关系的教职工实施考核工作回避。所在部门(单位)考核工作的负责人有提醒有关人员回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本办法未明确考核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考核办,由学校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