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学校或经学校同意的二级单位履行规定职责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可在相应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学校授权,校内非法人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合同管理。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学校合同事务,主要负责:
(一)牵头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二)统筹协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供各类合同用印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
(四)协调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协调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指导处理合同纠纷;
(六)汇总统计学校合同年度数据。
第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对本单位职责及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及业务审核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指导重要合同的谈判、起草;
(二)根据职能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
(三)监督执行部门履行合同,参与验收及付款控制;
(四)统计归口管理的合同年度数据;
(五)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六)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七)定期(每年)总结合同订立与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合同执行部门,是指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合同谈判,开展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
(三)代表学校履行合同,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
(四)负责合同变更的谈判和文本起草;
(五)牵头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适用。
第三章 合同的类型及管理归口
第十条 合同类型及归口管理部门
(一)战略合作类合同指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以实现深度合作为目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协议。其中,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战略合作合同,由科技处负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与境外机构战略合作合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
(二)教育培养类合同指涉及人才培养、办班培训、实习实训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合同。其中,涉及本科教育的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涉及本科生就业基地建设、企业或个人奖助学金设立的由学生处负责管理,涉及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涉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业余、函授、网络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涉及与国(境)外机构合作的学习交流项目以及来华留学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
(三)科研类合同指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合同,以及科研成果转让、转化合同,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四)捐赠类合同指学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财产捐赠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学校对外捐赠所订立的合同,由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管理。
(五)采购类合同指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包括:
1.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由基建处负责管理;
2.教学实验室相关的实验仪器、设备、软件和实验材料等采购合同,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3.科研实验室相关的实验仪器、设备、软件和实验材料等采购合同,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4.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校园环境绿化改造、修缮装修工程、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学生公寓家具及床上用品等采购合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5.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与运行维护、办公通用软件等采购合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管理;
6.公用图书资料、数字资源类采购合同,由图书馆负责管理;
7.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合同,由校医院负责管理;
8.学生用教材采购合同,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9.学生军训用品采购合同,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10.其他采购合同,由相关执行部门负责管理。
(六)聘任劳动类合同指涉及人事、劳动关系的聘用聘任合同,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七)土地房屋出租(借)类合同指出租、出借学校土地、公有住房所订立的合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八)其他合同,按职能对应原则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归口管理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由党政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二条 起草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学校审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未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拟定或者对示范文本主要条款作实质性变更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作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一般须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采购类合同的审批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向审核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评标过程中中标方的补充承诺文件,相应的报价、技术、商务、服务、优惠条款等)、经学校审定的评标报告以及经学校审批的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类合同的审批,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合同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一)战略合作类合同;
(二)涉及学历学位或者与国(境)外机构合作的学习交流项目以及来华留学的教育培养类合同;
(三)对外捐赠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的捐赠类合同;
(四)土地出租(借)及较大面积房屋对外出租(借)合同;
(五)其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
(六)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的各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校内相关单位利益、权利义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合同送交相关部门、单位会审会签。
第十八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应当以项目立项为依据,执行部门应当落实合同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签订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需使用学校印章、业务合同专用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的,按照学校印信管理相关规定及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执行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等编制合同履行跟踪记录,督促合同相对人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进行资金结算。凡涉及有收入的合同,计划财务处要定期核对收入合同的签订情况,跟踪收入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拟定补充、变更、解除协议,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审查签订。
第二十四条 合同补充、变更、解除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确定。
第六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部门是处理合同纠纷的第一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并积极协助。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合同造成纠纷的,执行部门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合同相对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变更、解除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并保存好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纠纷发生以后,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报告并申请暂停、暂缓支付。
第七章 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责任追究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合同订立、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执行部门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滥用代理权擅自对外订立合同,导致学校利益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三)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者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经制度订立合同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提交审查、报批,擅自对外订立合同给学校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在谈判、签订、履行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八)遗失、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及相关文件,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及秘密信息的;
(十)未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合同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学校内部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归口管理部门应留存一份合同原件,并建立合同管理基本台账,每年按要求向党政办公室报送合同年度数据。执行部门应当做好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与合同立项、谈判、招投标、技术协议、合同文本、审批以及合同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处理合同纠纷涉及的协商记录、解决方案或者仲裁、诉讼等材料,由执行部门整理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